薛姓夫妻卅六年前結婚,婚後薛即出國留學,相隔兩地感情漸淡,四年、八年後各自重婚。薛妻與楊姓男子重婚感情不順,且後婚被戶政機關撤銷結婚登記,她主張與薛「依舊是老公老婆」。薛提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,備位請求判准離婚,一審認婚姻關係仍存在,但考量兩人卅三年沒往來,准許離婚。夫妻皆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駁回。
法界人士說,法院判婚姻關係存在,衝擊到二人財產分配,薛可能也得和現任妻子「再結一次婚」。
薛姓男子主張,一九八六年與妻子到法院公證結婚,婚後他即出國留學,和妻子感情逐漸變淡,因此協議離婚,但不諳民法,沒辦離婚登記。薛不甘一審認定與元配的婚姻關係仍存在,對他不利。
一九九○年、一九九四年,薛姓夫妻各自娶、嫁丁姓女子與楊姓男子。薛妻重婚後,與楊姓男子生了兩個小孩,因楊移情別戀且要求離婚,她曾提確認離婚無效訴訟;桃園地方法院雖判離婚無效,但「後婚」效力遭戶政機關撤銷。薛妻主張和薛沒有協議過離婚,一九九三年間經小姑告知「我哥已經再娶了」,她才追尋第二春。
高院家事法庭認為,民法規定不得重婚,違反者無效,薛一九九○年與丁姓女子結婚,屬「後婚」,違反重婚規定。薛是大學畢業,且曾留學美國,不可能不知離婚法定要件,他沒辦離婚登記就草率與丁女結婚,有過失,認定後婚無效、前婚婚姻關係存在。
薛備位之訴主張與妻子婚姻難以維持,但妻子否認,並指丈夫外遇在先,不得請求離婚。高院調查,夫妻自一九八九年就沒共同生活,已無情分,且兩人各自另育兒女,婚姻回復無望。高院認為薛妻不肯離婚,只是希望年老時有依靠,考量雙方各自重婚、生子,該負相同程度責任,判准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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